| 第十六条 |
组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入围选手的作品、照片进行大赛的宣传推广。 |
| 第十七条 |
参赛过程中的所有图片、视频资料的使用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比赛期间组委会有权安排参赛选手无偿参加组委会举办的相关培训及活动。 |
| 第十八条 |
参赛期间,参赛选手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参加国内外有关时装表演、广告、摄影、影视等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组委会指定的任何公司签订经纪或业务合同;已经签订的经纪或业务合同,必须报大赛组委会备案。 |
| 第十九条 |
参赛选手应遵守组委会关于参赛选手登记的有关程序及规定,如实申报自身的情况,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如所提供的情况或证件不真实的,由其自己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 第二十条 |
分赛区应严格遵守各分赛区的区域范围;分赛区需向大赛组委会提交分赛区活动相关计划,并有大赛组委会审定,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
进入决赛的选手在赛后半年内有义务出席组委会安排的活动2-3次经纪权归大赛组委会享有一年,由大赛组委会指定经纪公司签约推广,具体细则由大赛组委会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
在特别情况下,组委会有权放弃或放宽参赛资格,并保留随时修改或取消参选规则的权利。 |
| 第二十三条 |
参赛选手违反任何参选规则和相关赛事规定,或涉及作品侵权行为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
| 第二十四条 |
参赛过程中,选手如对大赛评委会的评判结果或组委会的处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大赛评判长或大赛组委会指定的法律顾问提出质疑,由大赛组委会做出最终裁决。 |
| 第二十五条 |
大赛组织章程由组委会解释修改。 |
| 第二十六条 |
大赛由组委会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