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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茂华的杂文时评

洞见 先锋 朴素

终于看到了制止性骚扰的详细规定

2007-09-29 22:55:05 | 作者:刘茂华 | 点击:244 | 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一些官方和民间的调查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已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区。巫昌祯就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企业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企业主,特别是私营企业主,整体素质不高,在性方面不太尊重人,女员工如果反抗就会被炒鱿鱼,女秘书为了保住工作,也不得不与领导接近。”2005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对“性骚扰”有法律上的专门规定,不过显得笼统,没有详细的多个条文规定,操作性稍显欠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刚刚表决通过,率先在具体条文上做文章,操作起来有理有据。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违反实施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显然,与国家法相比,四川的实施办法细致多了,明确了单位或雇主对妇女有保护在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的义务。
    性骚扰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有的国家明确立法。譬如哥斯达黎加、法国、以色列、卢森堡、菲律宾等。美国、印度等国家则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有意思的是,加拿大和法国,性骚扰被提升到“妨碍风化罪”的更高的社会层面来看待,不过立法没有涉及这方面内容。
    对于性骚扰的处罚,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高额经济赔偿的方式。
    在美国,相关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比如,日本三菱公司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的分公司因性骚扰事件而遭到300多名女工的起诉,结果该公司掏出1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才将此事平息;Valmart超级市场的老板因其以淫秽的目光对女雇员作了冒犯后被法庭处以5000万美元的罚款。
    2000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修改草案,建议15个成员国,对性骚扰制定共同的定性标准。性骚扰案件的被告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否则将受到惩处。那些对性骚扰视而不见的企业领导人,也将受到惩处。工作场所因其高发的性骚扰频率,受到了这些国家的重视。如日本规定雇主有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处罚;《瑞典平等法》中除了禁止雇主对其员工进行性骚扰外,还规定雇主有责任调查员工提出的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再次发生。
    相比较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文,我国性骚扰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有需要进一步修订的空间。不过,四川的率先做法值得大大称赞。


【首例性骚扰案附录】

    -我国首例性骚扰案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员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总经理对她进行了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被媒体报道为我国第一次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这件事情后来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当事人不仅败诉而且因此最终丢失了自己的工作。
 
      -我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
    原告何颖志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6月9日,武汉江汉区法院在全国首次判决了“性骚扰”案胜诉,专家认为,这一案例将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北京首例性骚扰案
    2003年3月,北京女孩雷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上司焦某起诉到法院。25岁的雷某诉称,在公司工作3个月期间,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焦某利用各种关系阻挠原告就业,原告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2003年11月6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的诉讼请求。

    -四川首例性骚扰案
    2002年9月,四川合江县的李艾敏遭遇了一场性骚扰,被人强行搂抱抚摸后,被丈夫怀疑为“不忠”而常遭打骂。李艾敏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2月,此案经一审二审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施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浙江首例性骚扰案
    2003年7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女职员谢某,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所负责人金某。谢某称,5月16日下午6时左右,金某趁其他同事下班之际,强行抚摸她隐私部位,她奋力反抗才得以脱身;5月29日,金某以办事效率低为由辞退了她;6月17日,金某打电话用粗俗的语言骚扰她;随后两天内,金某连续十余次给她打骚扰电话。谢某认为,金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工作,使其身心遭到极大伤害。2003年11月6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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