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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诺贝尔文学奖

诺贝尔文学奖的由来

2007-10-08 15:05:32 | 作者:诺贝尔 | 点击:2 | 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阿尔弗雷德·伯恩哈德·诺贝尔(Alfred BernhardNobel)是瑞典著名的发明家和化学家,1833年10月21日生于斯德哥尔摩,1896年12月10日因心脏病在意大利圣雷莫逝世。生前主要致力于炸药的研究,其中有硝化甘油、雷管、固体炸药、胶制炸药和无烟炸药等,另外在人造杜胶、人造丝、人造革、燃气发动机和钢铁氢氧焊接技术方面也有很多发明,共获得85项发明的专利权。从年轻时候起,他对和平事业非常关心,希望用自己的发明消灭战争,造福于人类。
   诺贝尔在1895年11月27日写下遗嘱,捐献全部财产3122万余瑞典克朗设立基金,每年把利息作为奖金,授予“一年来对人类作出最大贡献的人”。根据他的遗嘱,瑞典政府于同年建立“诺贝尔基金会”,负责把基金的年利息按五等分授予:1.在物理学方面有最重要发现或发明的人;2.在化学方面有最重要发现或改进的人;3.在生理学或医学方面有最重要发现的人;4.在文学方面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5.为民族间的和睦亲善、废止或裁减常备军以及为和平会议的组织和宣传尽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贡献的人。物理和化学奖由瑞典皇家科学院颁发;生理学和医学奖由卡罗林外科医学研究院颂发;文学奖由瑞典文学院颁发;和平奖由挪威国会选出的5人委员会颁发。
   根据创立者的遗嘱,诺贝尔文学奖金授予“最近一年来”“在文学方面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1900年经国王批准的基本章程中改为“近年来创作的”或“近年来才显示出其意义的”作品,“文学作品”的概念扩展为“具有文学价值的作品”,即包括历史和哲学著作。文学奖金由斯德哥尔摩诺贝尔基金会统一管理,由瑞典文学院评议和决定获奖人选,因此,院内设置了专门机构,并建立了诺贝尔图书馆,收集各国文学作品、百科全书和报刊文章。
   章程规定各国文学院院士、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的文学史和语文教授、历年的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和各国作家协会主席才有权推荐候选人,本人申请不予考虑。推荐书每年1月1日前交瑞典文学院,11月1日前后公布选拔结果。授奖一般是因为某一作家在整个创作方面的成就,有时也因为某一部作品的成就,如法国作家马·杜·加尔因长篇小说《谛波父子》,德国作家托马斯曼因长篇小说《布登勃洛克一家》,英国作家高尔斯华绥因长篇小说《福赛特家史》,南斯拉夫作家安德里奇因长篇小说《德里纳河上的桥》而获奖。八十一年来,1914、1918、1935、1940至1943年没有颁发奖金,1904、1917、1966、1974年奖金由二人平分。1958年苏联作家帕斯捷尔纳克、1964年法国作家萨特均表示拒绝领奖。
                       诺贝尔文学奖是这么评选出来的
                       A.评奖基准:诺贝尔遗嘱和诺贝尔基金会章程
    诺贝尔奖的评选并非基于任何公认或众所周知的原则或标准,而只是基于诺贝尔个人生前的愿望和设想,其法律基准就是他于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签署的最后遗嘱。诺贝尔遗嘱与奖金有关的部份摘要如下:
   “我其余的全部可变卖财产应按如下方式处置:资本——由我的执行人投资于安全可靠之证券——应成为一个基金,其盈利应以奖金形式每年分发给那些在过去一年中使人类受惠最大之人士。所说的盈利应均分为五份,分配如下:一份应授予在物理学领域里作出最重要发现或发明之人士;一份应授予作出最重要化学发现或改进之人士;一份应授予在生理学或医学领域里作出最重要发现之人士;一份应授予在文学领域里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杰出作品之人士;一份应授予为各民族间的兄弟情义、为取消和削减常备军、为召开和促成和平会议做了最多或最佳工作之人士。物理学奖和化学奖应由瑞典科学院颁发;生理学或医学奖应由斯德哥尔摩的卡罗林斯卡学院颁发;文学奖应由斯德哥尔摩的学院颁发;和平卫士奖应由挪威国会选出的一个五人委员会颁发。我的明确愿望是:评奖不考虑候选人之国籍,不论是否斯堪的纳维亚人,最够格者获奖。”
    这部份遗嘱比较粗略,措辞也不那么严密,执行起来有许多实际困难。因此,《诺贝尔基金会章程》对遗嘱的相关部份进行了必要的阐释,补充了技术性的条款。章程于一九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由瑞典国王批准,此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章程确认了遗嘱中的四个颁奖机构,认定“斯德哥尔摩的学院”就是指“瑞典学院”(Svenska Akademien,英译为Swedish Academy)。各颁奖机构分别制定有关专项细则,各自负责专项诺贝尔奖的评选和颁布,设立专项“诺贝尔(评奖)委员会”负责初选工作(挪威诺贝尔委员会不另设初选机构),并选出委托人组成诺贝尔基金会的理事会。由于许多重大成果并非在一年内就可以确认,遗嘱中规定的“过去一年中”的时间限制条件被适当放宽,在章程中被阐释为“最近的成就”或“最近才显示出重大意义的老成果”,但死者的生前成果不予考虑。对于文学奖,章程把“文学”定义为“不仅是纯文学”(诗歌、小说、剧本),“而且是因其形式和风格而具有文学价值的其它文字作品”。
                     B.评奖机构:瑞典文学院及其诺贝尔委员会
     一七八六年四月五日,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三世仿照法兰西学院的模式,在首都斯德哥尔摩设立了“瑞典学院”。“瑞典学院”的正名既未挂“皇家”的头衔,也无“文学”的限定,比“瑞典皇家(科)学院”(The Royal Swedish Academy)只少“皇家”(Royal)一词,因此经常被人混为一谈,以为文学奖和科学奖是一个机构颁发的。“瑞典文学院”是约定俗成的汉译,其基本任务其实并不限于文学,最初的重点甚至不在文学而在语言,主要是为了瑞典语言的“纯洁、活力和庄严”。瑞典文学院限定由十八名终身院士组成(堪称“十八罗汉”),最初都是古斯塔夫三世直接聘任的,没有一位女性。院士各坐一把有编号的交椅,终生固定不变。去世院士的缺额由其他院士提名,秘密投票补选,然后经国王批准聘任,公布于众。由于以往的重点是语言,因此传统上的院士多为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文学家和作家只是少数,这种情况只到近些年来才有根本改变。根瑞典学院章程,院士中始终有一名法律界权威。一八九六年,瑞典文学院接受了颁发诺贝尔文学奖的任务,其功能才逐渐向文学方面倾斜,越来越多的文学家和作家被补选为院士,近年来终于超过半数,作为“文学院”终算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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