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律师是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汇锦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法学学会会员、上海市徐汇区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公司法律服务网创始人,专家论案网特邀律师,房地产专业服务网特邀律师,哇,这么多头衔,好厉害,仇律师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您主要的业务范围都有哪些?
仇:好,谢谢。其实从您刚才对我的介绍里也可以看出,我以及我的团队主要的业务范围侧重于公司法律事务,那么尤其是在外商投资领域在公司法律事务这一块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前的投资,策略的选择,投资框架的确定,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治理,股东权益的保护,人事关系,以及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尤其是对公司的市场退出给予了比较多的关注,以前在外资进入中国的时候,大家比较关注的是怎样进来设立公司,那现在改革开放已经发展到今天,应该越来越多的关注外资市场退出的问题,我想这是一个特色。
记:就是说,你们的业务范围包括了企业从投资设立到退出市场的所有业务。
仇:是,那同时我们也受理涉及到公司的一些法律诉讼,包括商业秘密案件,商业贿赂案件,股东权益保护,以及清算纠纷等。
记:在我们大多数人眼里,律师似乎主要是代理各种诉讼,但是实际上法律事务和法律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吗?
仇:完全正确,其实很多法律事务是在法庭之外完成的,法律事务的外延比法律诉讼的外延要大得多。
记:我们知道,仇律师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后又在该校取得民商法硕士学位。还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来又创办了公司法律服务网,可谓是“学富五车,才高八斗”。请问您的个人特色是什么?
仇:首先您过奖了,如果说个人特色,那么我想用下面几点来简单概括,一个是学习的能力,大家都知道,现在的社会是知识爆炸的时节,每天都会碰到很多问题,每天都会有新的法规出来,那对律师而言,知识本身反而不如学习的能力来的重要,所谓学习的能力,当你碰到一个新型的案件,可能之前都没有接触过,那你可以去图书馆,你要在三天之内成为这个问题的专家,这个能力比知识本身更重要,我更注重培养,那还有一个,是思维敏捷。我把它作为我个人特色说出来。
记:尤其是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常常都是需要临场发挥,抓住对手的缺点,快,狠,准的予以反击。所以,我们一般认为律师都很聪明。
仇:过奖了,其实思维敏捷我对它有个比较突出的认识,从我自己的职业过程来看,我会比较注意一些新的市场热点,也就是通过一些法规政策的颁布,通过一些社会情况,我会预测到一些法律市场里的热点。
记:就是说见多识广,才能思维敏捷。
仇:我想是需要花时间花工夫去关注一些事情,举个例子:现在我们所在的法律服务团队推出了一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商业贿赂讲座、商业秘密保护、保税区贸易公司分销权的增加、生产性企业分销权的增加、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的变更事宜,我们都在这些成为市场热点之前就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而在这一块法律服务市场,我们有了很大的份额。另一个是专业务实,我想这应该也是我个人的一个特色。这种特色是在长期训练中形成的。周到、专业、务实,这是对于律师的要求。而我认为,所谓周到、务实、专业,无非就是考虑全面,并能够换位思考。举个例子,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律师,在与当事人交谈时经常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显得高深莫测。而当事人往往不知所云。在我工作中,是有意识避免这种状况的。除了正式的法律文件之外,我们是比较务实的态度,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问题,这是对律师的一个重要要求。
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势头的迅猛,公司在数量、规模和种类上都有了巨大的提高。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这部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请您谈谈新《公司法》出台的背景。
仇:背景我想是和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一开始它的产生是被动的,随着公司的发展,对以前的公司法提出了要求,为了顺应这些要求,必须要对以前的公司法进行修改,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想这一点是它的背景。
记:您觉得新公司法有什么特色?
仇:有很多方面,我着重提两点:一是增强公司自治,意味着以前由公司法规定的强行性规定,现在已经可以由公司章程,股东意愿来决定,也意味着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制订更加重要。
记:新公司法在许多方面做了改进,比如:取消按行业划分注册资本的制度,降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许可分期缴纳出资,取消对转投资额度的管制;放松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股份公司的设立则改采准则主义,引入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制度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公司的创业环境,使之更加趋于宽松和实事求是;对公司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界限划分更明确;对股东权的司法保护规则更加具体明晰,使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介入进入更深层次。您刚才说了有一个增加了公司法的可诉性,那这个怎么解释?
仇:增加公司法的可诉性,在以前的公司法中有很多规定,应该怎样,但是没有说违反了会怎么样,意味着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救济,这样的规定就成了空白,没有意义。现在的公司法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就很多问题增加了可诉性,具体而言,可能会出现以下十一大新型诉讼。一是因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而引发的诉讼;二是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引发的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僵局诉讼”;三是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四是股东代表诉讼;五是股东应当依法清算但是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六是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而发生的诉讼;七是股东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八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因“揭穿公司面纱”而引发的诉讼;九是股东要求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的诉讼;十是股东之间因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约定不明而引发的诉讼;十一是因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而引发的诉讼。公司除了赢利之外应该承担一些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