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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20年:公益诉讼 锱铢必较为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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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 耿健 【2004-12-24 16:4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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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消法》的实施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如果对司空见惯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不仅是对自己应有权利的放弃,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漠视和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在这样的背景下勇敢站出来的一个维权群体特别令人敬佩。他们置个人得失于不顾,视维护公共利益为神圣职责,舍得一身剐,勇为他人讨公道,谱写了一曲曲令人振奋的公益维权赞歌。 从法律概念上讲,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深远的意义。普及法律、启迪民智是公益诉讼的一大功劳。街谈巷议公益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生动的普法过程,百姓的自我保护意识不知不觉中得到了提高。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帮忙不添乱是公益诉讼的另一大功劳。公益维权的力量可以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这也符合国家将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部分地交给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趋势。 历史再现 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 1996年1月4日,丘建东带着年前就写好的民事起诉状踏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状告龙岩市街头一家公用电话代办点和它的委托者龙岩市电信局。原因是公话代办点未执行夜间、节假日打长途电话应半价收费的规定,多收了他0.60元人民币。 3天后,龙岩市法院院长亲自召见了丘建东,表示此案属小事一桩,希望撤回诉状,并表示将会要求电信局立即整改此事。“盛情难却”,丘建东撤诉了。 几天后,丘建东发现公话点旧习未改,1月16日,他以电信局整改不力为由,再次将公话亭和电信局告上了法庭。随即“‘一块二’官司值不值得打”在全国引起了广泛讨论。龙岩市电信局随后对本市的公话问题进行了大力整改。 1996年12月,丘建东在北京出差时发现北京街头的公用电话也是不分昼夜、节假日一样收费。取证后,丘建东又于1997年1月2日走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北京的两家公话亭及北京电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收0.55元,加倍索赔计1.10元,此案后被新闻界称作“一块一官司”。 葛锐“三毛钱”如厕官司胜诉 1998年10月的一天,河南省郑州市青年消费者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候车室欲如厕时,被守厕人员挡住了。无奈,葛锐只好乖乖地掏了3毛钱如厕费。事后,葛锐多方调查咨询得知,1993年11月,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即明令取消火车站厕所收费,但铁道部自行发文,允许对火车站候车室厕所进行收费,郑州火车站还领到了郑州市物价部门的站内厕所收费许可证。当月,葛锐一纸诉状把郑州火车站的上级郑州铁路局推上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葛锐要求:1.赔礼道歉;2.退回3毛钱的如厕费。 1999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葛锐败诉。葛锐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到2001年3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葛锐胜诉。此时距离葛锐起诉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半时间。 “3毛钱如厕官司”官司胜诉后,葛锐公益维权的脚步并没有停止。2001年4月9日,葛锐到郑州市物价局举报,请求没收郑州火车站的违法所得,并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随后,原河南省计委依法做出了将郑州火车站违法收取的174.94余万元站内厕所如厕费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 “告状大王”杨立荣引发公益诉讼大讨论 杨立荣的官司总是很具有传奇色彩:告黄宏是因为黄宏在小品里说杨白劳是“欠债的大爷”伤害了听众的感情,告信息产业部是因为电信收取高价初装费不合理,告公交公司是因为堵车导致了自己官司败诉…… 先后被媒体冠以“诉讼狂人”、“官司专业户”、“告状大王”的成都铁路分局职工杨立荣自从1997年底打第一场官司开始,至今已告状50余起,用他的话来说“成都和北京的任何一个法院我都熟门熟路”。在他所打的官司中,包括电信局、公交公司、报社、电视台、明星、信息产业部、作家、法官以及法院等一般人想都没想过的诉讼对象。 杨立荣的50多场官司很多都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益,而是带有很强的公益色彩。然而,他这种专注也引来了法学界的争论:杨立荣到底是公益诉讼,还是滥用诉权?这是法制的进步,还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 未来畅想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曹明睿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具体思路是对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增设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德国的相关规定,通过直接赋予主体诉权、扩大诉讼主体范围的方式来实施公益诉讼,如可以规定消费者协会等和侵权事件有间接关系的社会团体来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目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集体权益的恶性事件急剧增加。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从而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主体既可以是私权主体,也可以是公权主体,既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经济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经济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现实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 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权主体,如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可以直接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另一类是私权主体,就是发动民众的力量来提起这样的公益诉讼,如美国的“私人检察官”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等。 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补偿机制 “3毛钱如厕官司”主人葛锐 丘建东为“一块一电信官司”付出了7000余元的花费,相当于诉讼标的的7000余倍;我为“3毛钱如厕官司”支出了3000多元,相当于诉讼标的的1万多倍。由此看来,公益诉讼的利益补偿机制已经到了非提不可的地步了。 “3毛钱如厕官司”后,我已很少再打公益官司,主要涉及到成本核算问题。因为我也要生活,也要养家糊口,目前社会的确亟须建立一套声援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可以筹备设立一个公益诉讼维权的基金账户,接受来自各方面的企业或个人赞助,也可由国家专门的机构划拨,该基金专门用来声援从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 (编辑:盛秀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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